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2條,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
19.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最優先者為: (A)配偶 (B)父母 (C)子女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