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低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A)四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三
(D)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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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 C(443), D(30), E(0) #226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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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143
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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