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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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78), C(138), D(93), E(0) #1545839
統計: A(1068), B(78), C(138), D(93), E(0) #1545839
詳解 (共 3 筆)
#6136106
(A) 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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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232
(A) 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
• 依據民法第490條:「承攬人對於承攬事務應依約定履行,並應自負其責。」
• 定作人(乙)如果沒有過失,則不需對承攬人(甲)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 本選項符合乙不需負責的條件,因此是正確答案。
(B) 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
•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 只要僱用人(乙)在選任、監督上有過失,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 因為乙有選任過失,仍需負責,不符合題目「無須連帶責任」的條件。
(C) 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
• 依據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侵權行為致損害於他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有監督責任,監督有過失者,應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 乙(法定代理人)有監督責任,可能須負連帶責任,因此不是正確答案。
(D) 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
• 依據民法第28條:「法人因其負責人或其他代表機關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與行為人(負責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這意味著,法人(乙)通常仍要與董事(甲)負連帶責任。
• ❌ 乙仍可能要負責,不符合題目條件,因此錯誤。
結論
只有 (A) 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且乙無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乙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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