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法條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79.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之任用資格為: (A)委任第三職等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