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整理:
立法委員4年,得連任。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6年,均得連任。
監察6年,均得連任。
大法官8年。
修法後:
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
39.有關考試委員的任期規定,下列所敘何者正確? (A)任期三年 (B)任期四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