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彈劾總統副總統案
2.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增修條文 第2條最末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增修條文 第5條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1 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事件? (A)國家賠償事件 (B)內亂外患事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