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31號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公職,人民得對其行使罷免權? (A)省主席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