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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B)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C)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D)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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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7/12/03)
釋字第 3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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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henzeng 小一下 (2018/01/23)

(D)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保障訴願及訴訟權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5F
Jerry 大二上 (2019/05/30)

釋字 574 號解釋

憲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保障,以謀其具體實現,除立法機關須制定法律,為適當之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之規定外,法院於適用法律時,亦須以此為目標,俾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其權利之可能。訴訟程序倘未損於訴訟權核心內容,立法者自得斟酌憲法上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衡諸各種案件性質之不同,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尚無違於訴訟權之保障。(C)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

6F
Yu-Hsin Ho 高二上 (2019/07/31)

C)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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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千華數位文化出版《超好用大法官釋字工具書》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