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司法制度目前採「司法二元制」,原則上若為公法爭議事件,得依行政訴訟程序..-阿摩線上測驗
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10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 查看完整內容 |
1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10)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三、撤銷訴訟之提起,宜有時間限制,以兼顧法律關係之安定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雖規定撤銷訴訟之起訴不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