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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 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B)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C)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D)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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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摩埃 小一上 (2018/04/12)
<說在前面>「人」死為「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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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
外事警察 go 大二上 (2022/06/07)

所以簡單來說

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不成立毀損遺體罪之正犯

因為乙主觀上是殺人故意,欠缺毀損遺體的故意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不成立毀損遺體罪之教唆犯

因為共犯採限制從屬性,且正犯只有成立殺人未遂罪

但甲是否得成為毀損遺體罪之間接正犯,論述如下:

間接正犯類型中,有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成立教唆或是間接正犯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的支配程度

依題所示:乙已經有相當程度的決定能力,所以頂多成立教唆罪,但正犯不成立毀損遺體罪,甲也就不會成立毀損遺體之教唆犯。

故甲不成立毀損遺體之間接正犯。

 

還請各位大大鞭策錯誤的地方

39F
大四下 (2023/03/18)
  •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 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殺人之故意+ 因果歷程錯誤=>故意殺人未遂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1. 毀損只罰故意犯
  2. 殺人之故意+毀損屍體之結果
  3. 不成立毀損屍體罪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雙重故意:教唆之故意+使正犯該當犯罪之故意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1. 限制從屬性:需甲該當毀損屍體之不法行為
  2. 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
  3. 乙無從依附,不成立共犯
40F
高三上 (2023/10/30)

乙不成立殺人未遂,亦不成立毀損屍體罪。
如果從構成要件去看,主觀要件的「故意」的確有成立殺人犯意沒錯,但是從客觀要件裡的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為屍體而非人) 因果關係去判斷的話,無法成立殺人未遂

在乙著手實行前,X已經死亡。乙所侵害的客體並非人,而為屍體。
而乙對X屍體並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之故意,亦無法成立毀損屍體罪

之行為並不使乙成立殺人未遂,亦不使乙成立毀損屍體罪,
因此無法成立殺人未遂教唆犯,亦不成立毀損屍體教唆犯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