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強暴、脅迫」乃是指「達到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的強暴、脅迫」。
1.高度強制手段說:準強盜之刑度提高至與強盜相當,其強制手段自應與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程度相當。
2.低度強制手段說:須達一定程度之強暴脅迫。
3.強制手段不要說:法無明文,無需達強暴、脅迫程度。
18 甲行竊得手後,被害人乙發現,追趕在後,一把抓住甲袖口。甲用力反手甩開,逃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