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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因而被雇主解僱,勞工可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請求權?
(A)可以
(B) 不可以
(C)由雇主決定
(D)須經司法判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1F
思い出なんかいらん 研一下 (2020/08/25)
確實無法勝任工作者
可以要求資遣費

這份題目答案都很怪 最好還是自己查法條保障自己
2F
多喝水 國二下 (2020/08/26)

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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