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申訴書內容應載明事項為何?依據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一、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被申訴人。三、申訴請求事項。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六、申訴之年、月、日。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
(C)申訴書內容應載明事項為何?
依據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一、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被申訴人。三、申訴請求事項。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六、申訴之年、月、日。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
(D)申訴提起法定期間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
(D)申訴提起法定期間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
第 3 條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第 4 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電話。三、被申訴人。四、申訴請求事項。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六、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七、申訴之年、月、日。
35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