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稱「英美法系」,又稱「海洋法系」,其原英文名稱為Common Law,故翻「普通法」取其普遍通行之意。
與之相對之法系則為「歐陸法系」,即「大陸法系」,亦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其特點為「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
兩法系為相對的,而英美法系之「普通法」不是一般我們對法之分類而是一種定義。
普通法=不成文法
制定法=成文法
11 法官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的法律體系稱為: (A)特別法 (B)憲法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