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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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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 Tian 國一下 (2017/09/07)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 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C)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3)

CH2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

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經兩造同意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B)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於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D)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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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allie 國一下 (2022/07/30)
小額應行調解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法院得依在場當事人聲請即為辯論,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