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A)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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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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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3)
第 97 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1 |
7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0)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38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A) 罪名之變更
(B) 得保持緘默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13年 - 113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