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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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3)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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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21)
速解:我總結法感,首先除了絕對排除的證據以外(ex:疲勞訊問),如果是訊問相關的不正程序(ex夜間訊問),那就是被告自白出自於任意性有證據能力;其餘的就可相對可以依據公共利益斟酌(ex沒告沒有告知緘默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B) 若其違背顯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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