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0 條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
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4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若不服再復審決定,得向那一機關請求救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