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15條
稅捐稽徵法第15條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18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