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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 分配
(B)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C)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
(D)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得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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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洙德 (2018/07/26)
100年 6月29日修正時,認為收回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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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蔡mita 幼兒園下 (2022/08/18)
公司法§158
相關函釋
△公司章程如對收回特別股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一、按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公司法第158條,其修正理由係基於公司收回發行之特別股,僅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尚不得以法條所列舉者以外之其他款項收回。此種限制,對企業之財務運用,欠缺彈性;又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毋庸以法律限制之,以利公司彈性運用,爰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等文字。是以,依修正後規定,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並無限制,惟公司章程如對收回特別股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
二、又公司發行及收回特別股,係公司與特別股股東間權利義務事項,應回歸當事人間之約定處理。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資料來源:經濟部100年7月26日經商字第10002420340號函

5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