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00 萬股之 B 上櫃公司(下稱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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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洪榆喬 小一下 (2021/08/23)
第 43-1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 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