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類型 1.和解契約-即是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2.雙務契約-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3.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4.對等契約與隸屬契約
行政契約類型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其他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112條行政契約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143條
13 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