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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幾個月?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YS YaNg 小一下 (2012/03/15)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2F
xiaochihyang0 研一下 (2023/09/20)

任用法20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初任薦任官(薦六),未具五職等或六職等經驗達六個月以上,應先試用六個月

9.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