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學(又稱為沿革法學)
1.強調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產物,無須人為的制定
2.法律係發現而來,非由制定,其成長是一個無意識的、自然的過程
3.成文法與習慣法相比較,實居於次要地位(重視習慣法之法源)
4.提出進步社會的法律發展過程是「由身份到契約」(梅因)
代表人物:德國薩維尼(Savigny)(創始人)、英國梅因(Maine)
分析法學(又稱為詮釋法學,屬實證法學的一支,否定自然法學)
1.注重實在法/現行法,尤其是成文法
2.分析、研究法律是什麼,就法律條文作逐字逐句的解釋說明
3.易陷於文字遊戲,拘泥於文義
4.法律出於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人為制定(奧斯丁)
5.法律與道德應嚴格區分
6.主張「惡法亦法」
代表人物:英國奧斯丁(Austin)
下列那一位學者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表現?(A)普夫達(Puchta) (B)薩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