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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15 有關國家對於販賣、製造毒品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規定無違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亦無牴觸
(B)該規定已違背罪刑相當原則
(C)該規定仍符合比例原則
(D)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難以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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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o Jhu(107普 大二上 (2018/04/10)
釋字第 476 號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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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協崇 大一上 (2021/04/18)
B可以想像成,販賣、製造會嚴重損害重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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