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與收容,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2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3/01)
釋字第 710 號
鑑於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序上均有差異,是兩者應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相同。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仍應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 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是治安機關依前揭兩岸關係條 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作成暫時收容之處分時,應以書面告知受收容人暫時收容之原因及不服之救濟方法,並通知其所指定在臺之親友或有關機關;受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