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A)欠缺訴願管轄權(X;非應為不★★★★★...
訴願法:程序不合(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訴願決定實體不究(實體無理由)→訴願決定駁回行政訴訟法:程序不合(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實體不究(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34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欠缺訴願管轄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