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194條已修改,建議刪除。
行政訴訟法194(逕為判決之情形)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
【已刪除】5 行政法院於何情況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