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B)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
(D)有代理權的甲,以自己名義幫委任人乙購買一部腳踏車,雖然甲有代理權,但該購買行為仍不屬代理行為,對於乙不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楊芯妤 小六下 (2011/10/21)
選項C: 代理人能否選任複代理人? 在民法上並未設原則性規定,但解釋上,非得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而我國民法在某些契約中明文加以禁止,例如僱傭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 換言之,即原則上:不得選任複代.....看完整詳解
7F
momoko 大一下 (2017/03/16)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教

B.若為無行為能力人,則法代為代理人,若有人欠無行為能力人錢,債務人把錢交給法代,則視為債之清償

   換言之,法代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309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8F
芋頭 高三下 (2017/10/30)

(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受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例外


9F
Jenny 高二上 (2017/11/01)

(B)補充

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3.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