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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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18.甲乙訂立A車使用借貸契約,甲為貸與人,乙為借用人,下列對於甲乙之法律關係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