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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B)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不以該建築物係合法建物者為限
(C)共有人之一人以在他共有人土地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土地者,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D)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仍須辦理地上權登記完畢後始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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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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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6/13)
(767~771)時效取得之規定 772前五條(767~771).....看完整詳解
4F
布蕾 高三下 (2014/10/12)
請問(B)有根據嗎?
5F
sword_rose_01 小一下 (2015/11/13)
大法官解釋  釋字29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
至於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理由書亦有此一述,認為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本就應與建築物之合法無關。

23.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