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帳簿之記載,因繕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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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04/29)
(A) 會計法 第67條 第三項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審計法 第 74 條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會計法 第 103 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會計法 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