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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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5), C(0), D(0), E(0) #3289896
統計: A(11), B(25), C(0), D(0), E(0) #3289896
詳解 (共 2 筆)
#657279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1.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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