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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B)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各得四分之一
(C)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己庚則各得八分之一
(D)乙丁戊己庚各得遺產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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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pple Wang 高三下 (2011/12/09)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李大大 高一上 (2011/10/11)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6F
魏鈺玹 高三上 (2013/02/21)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但題目中丙是拋棄繼承,故不適用民法第1140條。

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