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但題目中丙是拋棄繼承,故不適用民法第1140條。
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