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第三審,原則應言辯,例外不言辯。
刑訴第三審,原則不言辯,例外得言辯。
29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何者正確? (A) 得經言詞辯論 (B) 不得經言詞辯論 (C) 應經言詞辯論 (D) 僅行一造辯論 有點考文字理解,刑訴第三審應該是→原則上可以不經言詞,必要時可以經言詞。
有點考文字理解,刑訴第三審應該是→原則上可以不經言詞,必要時可以經言詞。
A選項的得ㄉㄟˇ,可以換成「可經言詞辯論」(這樣就變成說,可以不經,也可以經)
B的不得經,已經把可能性都抹煞了,完全不能經言詞辯論的意思。C的應,在法律名詞上通常有應的,會是必要性的,就是一定要這樣。
D應該就不用說了
nn第 389 條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29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何者正確? (A) 得經言詞辯論(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