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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以下何者,不屬於審判期日的一部分?
(A) 準備程序
(B) 證據調查程序
(C) 言詞辯論程序
(D) 以上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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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沈俞萍 小二上 (2010/11/20)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沉默 國三下 (2012/04/26)
準備程序,是屬於審判期日"前"。

所以並非屬於審判期日。
3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6/03/04)
phpza0IEk#s-644,100
4F
大二下 (2022/01/09)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37 以下何者,不屬於審判期日的一部分? (A) 準備程序(B) 證據調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