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19 張三在臺北市有土地3 公畝,其中2 公畝為自用住宅用地,1 公畝為公共設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