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為登記機關以書面駁回登記申請之事由?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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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ason811031a 高三上 (2016/11/24)
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