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29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依程序編製土地現值表,其公告時機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