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4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