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1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
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4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其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