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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受領遲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通知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多少年未領取,歸屬國庫?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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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1/09/01)
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0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

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

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46 受領遲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