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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85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88 年 1 月 1 日起 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5 年繳費 25 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
(A)採 20 年滿期 生死合險修正制
(B)採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C)採 25 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D)採 1 年定期修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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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v(邀請碼132476) 高二上 (2023/04/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G0390070&FLNO=16&ty=L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16 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業務,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簽發之保險費較其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之保險費為低者,除應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存責任準備金外,並應將其未經過繳費期間之保險費不足部分提存為保費不足準備金。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 第 12 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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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88 年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