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與訴願決定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機關原則上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
(B)不服訴願決定書之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C)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導致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機關更正訴願決定書關於救濟之錯誤附記時,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因為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選項中的"高等法院"?
請問B選項錯在哪裡??
D選像要去哪可以查到資料???
B是向高等行政法院哦!! D
第 92 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
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
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
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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