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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甲出賣A車於乙,並已收受價金,但於交車前不慎毀損該車。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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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hen Ying 大一下 (2012/02/07)
首先,刪除D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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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bossa625 小六下 (2021/07/13)

乙不能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是因為乙尚未取得所有權(A車是動產,動產需交付才取得所有權)

乙僅能依民法第226、256條主張可歸責於債務人甲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以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35F
雨橙 國三下 (2021/12/09)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正確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 
*撤銷契約:法律行為作成時即有意思表示瑕疵撤銷力朔及既往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

給付嗣後客觀不能,應為解除契約,非契約失效。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重點錯誤

甲因不慎損毀A車致侵害乙的債權沒錯,乙可依民法259請求損害賠

,但是重點來了!題目問的是,「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損害賠償“指的是因債務不履行而衍生的對乙的損害例如乙已跟丙

約定出租該A車,因甲債務不履行導致丙解約,則乙可向甲請求賠償

租金收入。

但題目在於請求返還價金,因此A為正解。



我的看法與最佳解答略有不同,如有錯誤歡迎指正討論~~

36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0.甲出賣A車於乙,並已收受價金,但於交車前不慎毀損該車。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