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條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
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
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
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12 經縣(市)議會通過,並由縣(市)政府所公布之法規為: (A)職權命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