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而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例如:權利義務關係變更)。
例如:『甲向二手車商乙購買一部中古車,甲發現車子有瑕疵,並向乙表示此一瑕疵,此一通知屬於觀念通知,』;『高速公路局發布春節行車替代道路資訊』;『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等均屬之,並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略以:「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事項之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909號裁定略以:「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固得向行政主管機關陳情,然行政主管機關對於陳情之處理不論認有無理由,均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與陳行之處理行為都是事實...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