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規定「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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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Hui Chan 高三下 (2011/08/23)
釋字第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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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壽桃 大四下 (2021/07/11)
D選項 此解釋來自法操網頁https://follaw.tw/f06/8186/https://follaw.tw/f06/8186/ 一、審檢分隸:將司法權自行政權獨立出來,以符合審判獨立不受行政干擾的憲政精神 民國69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前,台灣採行的是「審檢合隸」制度,也就是審判及檢察機關合一,除了司法院監督管轄最高法院外,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統轄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並於高等法院以下各院設置檢察處,配置檢察官。 而「審檢分隸」的契機,始於釋字第86號(民國49年8月15日),該號釋字清楚闡釋,《憲法》第77條中「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是指各級法院的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而高等法院以下的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