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例在我國是由那一層級的法院編選而成,並報請司法院備查?(A)地方法院(B)..-阿摩線上測驗
2F Kimru 小二上 (2019/07/29)
法院組織法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訂 第五十七條 (刪除) 條文(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第五十七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