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1條明文規定=
1.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2.指示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3.簡易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47.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A)占有改定 (B..-阿摩線上測驗